发布时间: 2025-02-22 来源:安博体育在线官网登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为有效管控特种设备延期检验风险,现将相关要求细化明确如下: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时,应与检验机构沟通装置大修(锅炉检修)周期安排,结合下次装置大修(锅炉检修)时间合理安排下次内部检验时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在确保锅炉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延期检验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一)对设计文件已明确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作出书面说明,并书面承诺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提出的其他安全监控措施。因填装触媒等原因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后,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我局。
(二)对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经企业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征求上次定期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RBI)机构同意(首次定期检验的延期除外)后,在原定期检验到期1个月前报我局备案(详见附件)。同一装置内需延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一次性备案。
承压类特定种类设备延期检验情况报告(含延期检验设备清单、延期原因、检验时间计划、安全保障承诺,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名)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至少包括本单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单位内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延期使用期间专项和应急管理措施(至少包括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监控措施、专项应急处置方案)